廣西壯族自治區峰谷分時電價方案(試行)發布!電度電價執行峰谷浮動價格

      日前廣西發改委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峰谷分時電價方案(試行)》,稱廣西供電區域內除鐵路(包括地下鐵路、城鐵)、航運、石油(天然氣、熱力)加壓站、自來水生產、城鄉污水處理廠生產、污水泵站生產、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場)生產、垃圾中轉站生產等公共服務性用電外,用電電壓等級為10千伏及以上的兩部制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用戶執行本方案。適時擴大銷售側峰谷分時電價執行范圍。

      峰平谷時段各8小時,高峰時段為9:00-12:00、18:00-23:00,平段為7:00-9:00、12:00-18:00,低谷時段為00:00-7:00、23:00-24:00。

      電度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執行峰谷浮動價格,峰谷時段電價浮動比例為高峰時段電價在基礎電價上上浮21%,低谷時段電價在基礎電價上下浮21%。按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的基本電價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不實行峰谷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與發電企業簽訂具有峰谷特性的電能量交易合同,分時段約定電量電價。市場交易用戶到戶電價由具有峰谷特性的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以下是發改委原文

      桂發改價格規〔2021〕326號

      各市、縣發展改革委(局),廣西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新電力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桂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廣西百色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廣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企業:

      為發揮價格杠桿調節作用,引導電力合理生產和消費,鼓勵用戶削峰填谷,提高電力資源利用效率,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運用價格杠桿調節電力供求促進合理用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4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的要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峰谷分時電價方案(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做好峰谷電價執行前的宣傳工作,以便用戶根據峰谷時段的設置及時調整生產時間。各有關單位要根據職能分工做好電力市場交易的有效銜接。各電網企業要積極主動多渠道向用戶宣傳告知,抓緊完成計費系統調整和計量裝置改裝,做好政策執行。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峰谷分時電價方案(試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峰谷分時電價方案(試行)

      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電力用戶積極參與電網調峰,優化電力資源配置,提高電能利用效率,促進電力工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運用價格杠桿調節電力供求促進合理用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4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原則

      保持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兼顧用戶和電力企業利益,引導用戶調整用電負荷,合理使用電力資源,提高社會經濟效益。

      二、實施范圍

      廣西供電區域內除鐵路(包括地下鐵路、城鐵)、航運、石油(天然氣、熱力)加壓站、自來水生產、城鄉污水處理廠生產、污水泵站生產、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場)生產、垃圾中轉站生產等公共服務性用電外,用電電壓等級為10千伏及以上的兩部制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用戶執行本方案。適時擴大銷售側峰谷分時電價執行范圍。

      已享受廣西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降低用電成本電力市場化交易措施和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粵桂縣域經濟產業合作示范區特殊電價政策以及農產品冷鏈物流、蓄熱式電鍋爐和蓄冷空調等節能設備、電動汽車充電樁等低谷時段用電優惠政策的用戶,不疊加執行。躉售(網間)電量不執行本方案。

      三、峰谷時段設置

      峰平谷時段各8小時,高峰時段為9:00-12:00、18:00-23:00,平段為7:00-9:00、12:00-18:00,低谷時段為00:00-7:00、23:00-24:00。

      四、峰谷分時電價的確定

      (一)電度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執行峰谷浮動價格,峰谷時段電價浮動比例為高峰時段電價在基礎電價上上浮21%,低谷時段電價在基礎電價上下浮21%。按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的基本電價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不實行峰谷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電價水平見附表。

      (二)未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量的電度電價計算公式。

      基礎電價:同期廣西電網目錄銷售電價表所列電度電價,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為峰谷分時電價計算的基礎電價。

      平段電價=基礎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高峰電價=基礎電價×(1+21%)+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低谷電價=基礎電價×(1-21%)+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其他

      (一)鼓勵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與發電企業簽訂具有峰谷特性的電能量交易合同,分時段約定電量電價。市場交易用戶到戶電價由具有峰谷特性的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二)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規定應加收線損、變損電量的用戶,對于安裝有分時計量裝置的,其損耗電量應當按用戶峰平谷時段用電量的比例折算入各時段電量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對于尚未安裝分時計量裝置的,其損耗電量按平段電價計費。

      (三)電網企業和用戶應當盡快完成計費系統調整和計量裝置改裝,具備峰谷分時電費結算條件的應于下一個抄表周期開始執行,電網企業應提前告知,做好服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執行平段電價。峰谷分時計量裝置安裝和計費系統調整由電網企業負責,所需費用由電網企業承擔。

      (四)本方案實施之日起6個月后,由于用戶原因沒有改裝峰谷分時計量裝置的,用戶用電量按峰段電價結算;由于電網企業原因未完成計費系統調整和計量裝置改裝的,用戶用電量按谷段電價結算。

      (五)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每年組織評估電網企業實施峰谷分時電價的盈虧情況,視情況對下一年度峰谷分時電價執行范圍、上下浮動比例進行校核。

      本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表:廣西電網峰谷分時銷售電價表

      附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峰谷分時電價方案(試行)發布!電度電價執行峰谷浮動價格

      注:1.上表所列價格,含農網還貸資金1.5分錢,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1125分錢,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0.62分錢,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1.9分錢和地方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0.05分錢。

      2.核工業鈾擴散廠和堆化工廠生產用電價格,按上表所列分類用電降低0.7分錢(農網還貸資金)執行;抗災救災用電按上表所列分類用電降低1分錢(農網還貸資金)執行。

      3.廣西電網峰谷分時銷售電價表隨目錄銷售電價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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